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1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31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六條規定兼任公務員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