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0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30條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七條規定,停止執行業務期間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經依前項規定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廢止執業執照之日起五年內不受理其執業執照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