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29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公會 第29條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一、撤免其理事、監事。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