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9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公會 第19條 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消防設備人員依前項規定加入公會,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