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直轄市、縣(市)消防…
- 第20條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同一行政…
- 第21條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其無法組設或不足九…
- 第22條各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自組織完成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加入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
- 第23條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於公會會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
- 第24條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地區及會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
- 第25條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
- 第26條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一、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
- 第28條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分別陳報公會會務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備查:一、章程變更。二、會員名冊變更。…
- 第29條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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