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條 服勤人員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服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