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9條 經服勤人員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該機關不得拒絕。前項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且應於合格證書字號後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並以括號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年月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