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3條 主管機關施予服勤人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服勤人員資格。前項取得服勤人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