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七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防災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法規制度。
二、火災及地震案例分析。
三、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操作。
四、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含實作測驗)。
五、筆試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四款實作測驗、第五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