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機關就所屬人員之爭議事件,得檢附前條所定資料向本小組申請調查。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本小組報請召集人核定不予受理:
一、顯然非屬第二條第一項之爭議事件。
二、申請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除前項情形,本小組應於收受申請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啟動調查程序。
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之一個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