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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8條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8條
法規: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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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小組對外行文及相關決議,以本部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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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司法警察機關就所屬人員之爭議事件,得檢附前條所定資料向本小組申請調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本小組報請召集人核定不予受…
第13條
本小組進行調查時,得以書面通知警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到場說明,並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一、現場目擊證人。二、現場…
第14條
本小組啟動調查程序後,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前項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啟動調查原因。二、事件…
第15條
本小組之調查報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第16條
本小組得彙整使用警械相關案例分析,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與警察教育機關使用警械之教育訓練、倫理促進及具體改善建議事項。
第17條
本小組對外行文及相關決議,以本部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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