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法規: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本小組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於會議前指定出席委員中之一人代理。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