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法規: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本小組會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小組委員依第八條規定應迴避者,不計入該爭議事件之出席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