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跟蹤騷擾防制法母法 第9條 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核發之書面告誡,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三、告誡事由。四、違反之法律效果。五、救濟方式。書面告誡之送達,行為人在場者,應即時行之。第一項書面告誡之核發或不核發,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