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跟蹤騷擾防制法母法 第4條 法院、檢察署、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跟蹤騷擾防制案件人員,因執行職務必要,得使用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