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9條 法規: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溯源打詐執法 第49條 犯詐欺犯罪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二,累犯逾四分之三,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假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二、犯詐欺犯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詐欺犯罪。前項規定,行為人如屬少年,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