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6條 法規: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溯源打詐執法 第46條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免除其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