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3條 法規: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溯源打詐執法 第43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