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5條 法規: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溯源打詐執法 第45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詐欺犯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