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9條 法規: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發還扣留物時,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無法通知或因其他情事未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算滿一年無人領取、無人申請發還之扣留物,其所有權歸屬國庫。變價保管之價金,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