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2條 法規: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少年,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為通知或請求時,對於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應一併送交少年輔導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