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7條 法規: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7條 權利回復基金會實施調查之行為,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不在此限。日間已開始為調查行為者,得繼續至夜間。前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本條定義的名詞 夜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