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權利回復基金會複製、留存備份行為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實施。
經該表示異議之人請求時,調查人員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之內容並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