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8條 法規: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8條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權利回復基金會不得進入調查。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權利回復基金會進入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調查,應會同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