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0條 法規: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0條 複製、留存備份有關資料或證物,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資料或證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