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3條 法規: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3條 當事人於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權利回復基金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六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