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2條 法規: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2條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受本條例規定通知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於事實證明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申請人之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