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
二、調查。
三、聽證。
四、審議。
五、決定。
六、辦理給付或囑託移轉登記。
前項第三款所定聽證程序,於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情事之認定,始須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