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 第6條 法規: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6條 本部對於第三條工作項目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