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
為執行強化國土防衛能量措施,本部得推動下列工作項目:
一、加強反恐維安能量及建置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效能。
二、建置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
三、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空避難空間及設備。
一、加強反恐維安能量及建置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效能。
二、建置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
三、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空避難空間及設備。
以補助方式執行前條規定之工作項目者,其補助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
前項工作項目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前項工作項目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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