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第2條 法規: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第2條 本院院長任期屆滿、辭職或出缺時,應由本院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事宜。但本院院長依第十條規定經評議會表決通過連任者,不在此限。因本院院長任期屆滿而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者,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年組成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