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院長任期屆滿、辭職或出缺時,應由本院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事宜。
但本院院長依第十條規定經評議會表決通過連任者,不在此限。
因本院院長任期屆滿而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者,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年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