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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第12條
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第12條
法規:
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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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之行政業務由本院秘書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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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遴選本院院長,依本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四項及本院評議會會議規則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院院長任期屆滿、辭職或出缺時,應由本院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事宜。但本院院長依第十條規定…
第3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評議員依數理科學組、工程科學組、生命科學組與人文及社會科學組每組各選舉三人,及本院研究人員…
第4條
遴選委員由本院評議員分四組選舉產生者,各組評議員應選舉本組聘任評議員二人,當然評議員一人。但該組無當然評議員者,選舉聘任…
第5條
遴選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擔任院長遴選委員會之主席。
第6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除對外公開徵求各界推薦具傑出學術成就、崇高學術地位、宏觀學術視野、富行政能力、秉開闊胸襟之院長被提名人外,…
第7條
遴選委員與院長被提名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向遴選委員會揭露:一、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第8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為了解本院學術環境與需求,必要時得與院內同仁舉行座談。
第9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應於組成後六個月內向評議會提出院長候選人排序推薦名單至少四人,並說明其推薦理由,由評議會依法選舉之。評議會…
第10條
本院院長於第一任任期將屆滿而有意連任時,應於任滿前一年,由評議會執行長召集會議,評議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主持院長連任投…
第11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之行政業務由本院秘書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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