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第10條 法規: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第10條 本院院長於第一任任期將屆滿而有意連任時,應於任滿前一年,由評議會執行長召集會議,評議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主持院長連任投票事宜。院長連任投票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以出席評議員過半數為通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