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第10條 法規: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第10條 審計會議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前七日提出,並於開會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分送出列席人員,如有緊急案件,得臨時提出之。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時分送出列席人員,會後由秘書室即時收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