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法規:審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母法 第25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其支出有關原始憑證,如留存受委託或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