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所需作業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處理,其經費結報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需用土地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送文件予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時,應一併撥付前項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