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審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母法 第14條 審計機關發給各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涉及修正、剔除、繳還或賠償事項,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處理外,其餘通知事項,亦應限期將辦理情形,函復審計機關。被審核機關如有逾期未函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函復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