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77條 法規:審計法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核定財務責任 第77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一、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二、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