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主管機關督導執行授信措施與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災害前已貸款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展延或利息減免、擔保調整事宜或災害復工貸款及信用保證之相關事項,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