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申請輔導或獎助之事項,得依本條例授權訂定之其他法規申請獎勵、輔導或補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優先適用本條例第七條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補助。
二、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優先適用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輔導、補助。
三、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優先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補助。
四、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優先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補助。
五、運動產業園區內運動場館設施之興整建及營運,優先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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