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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第三條申請案,得邀集運動產業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其審查基準如下: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執行能力、經歷及實績。
四、運動產業發展效益。
五、與其他領域跨界結合程度。
六、提升地方特色與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效益。
七、參與性或觀賞性運動人口數目提升。
八、與國際接軌程度。
本部為審查第四條申請案,應依前項規定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委由信保基金就申請單位之資格、財務結構、營運情況及產業前景逕行審查:一、營運週轉金貸款額度未逾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資本性支出或履約保證額度未逾一千萬元。
前二項審查小組,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經依本辦法核定貸款信用保證且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申請單位,申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利息補貼者,得免經第二項審查程序,由本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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