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請單位擬申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計畫經費補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一、計畫目標。二、實施方法。三、執行時程及進度。四、人力配置。五、經費分配。六、預期效益。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各該經費內容及向各該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