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辦法規定獎助方式如下:一、發給獎金、獎狀、獎座或獎牌。二、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三、補助計畫經費全部或一部。四、補貼貸款利息全部或一部。五、其他獎助方式。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發給方式,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公告程序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補助貸款總額,每一申請單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補貼利率最高百分之二為限,最長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