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9條 法規: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9條 各委員會之巡察事務由各委員會辦理。各責任區巡察組置秘書一人以上,由本院職員派兼之,負責各巡察組之事務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