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13條 法規: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13條 各委員會及各巡察責任區秘書應於每次巡察結束後,撰寫巡察報告,並刊登於本院全球資訊網或公報。全年度之巡察辦理情形,應提報本院年度工作檢討會。各巡察責任區巡察報告,應分送全體委員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