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5條 人民陳訴案件,如曾提起行政救濟或民、刑訴訟有案者,應詳述經過,並檢附有關書狀及訴訟文書之影印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