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相關法規 監察法母法 第五章 調查 第33條 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覆查,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限: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調查認定之事實者。二、對案情有關之重要證據,原調查人員漏未斟酌者。三、原調查意見適用法令顯有錯誤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