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申請覆查案件之審查及覆查報告之處理,由各相關委員會為之,但監察院會議決議調查之案件,委員會審查處理之結果,應提報監察院會議。同一案件之覆查,以一次為限。覆查委員至少二人,原調查委員不得參加,但得提出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