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法規:監察院處務規程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 第11條 監察業務處之職掌如下:一、人民書狀之處理事項。二、人民到院陳情之處理事項。三、自動調查案件申請之處理事項。四、糾舉、彈劾案件之處理事項。五、地方機關巡察之處理事項。六、人民書狀、糾舉、彈劾案件、地方機關巡察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七、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