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各處置處長、副處長各一人,處長承長官之命,主管各處事務,副處長協助處長處理該處事務。各室置主任一人,承長官之命,主管各室事務。各處、室設組、陳情受理中心或科分別辦事,各置組長、陳情受理中心主任、調查官兼調查主任或科長一人,分掌各組、陳情受理中心或科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