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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各處置處長、副處長各一人,處長承長官之命,主管各處事務,副處長協助處長處理該處事務。
各室置主任一人,承長官之命,主管各室事務。
各處、室設組、陳情受理中心或科分別辦事,各置組長、陳情受理中心主任、調查官兼調查主任或科長一人,分掌各組、陳情受理中心或科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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